三更半夜,两次溜门入户,不为钱财,而是找东西吃。吴某华的行为看似没有什么危害性,却已经触犯了刑法。日前,石狮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男子吴某华罚款2000元。
2018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刚喝完酒的吴某华从大排档离开,路上因为太饿,顺道溜进石狮宝盖被害人吴某爽家中想偷点食物,却因没有找到食物失败而返。同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喝完酒的吴某华再一次溜进同一地点,想偷被害人吴某爽家中的食物时,被吴某爽等人当场抓获。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吴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未遂,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犯罪,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虽然吴某华想偷的只是饭菜,且尚未得手,却因犯盗窃罪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并被判处罚金。
很多人或许会心生疑惑,认为这只是小事,盗以小财处以大刑。然而,盗窃罪的标准并不是单纯数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盗窃罪其他规定情况和具体量刑情节。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我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类型,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多少,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官提醒,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记者郑秋玉通讯员支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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