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35050066-QR-002 |
事项名称 | 纳税担保确认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一)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义务人所提供的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当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纳税担保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3种方式。 (三)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查处案件的稽查局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查处案件的稽查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四)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抵押担保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自登记之日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报材料 | (一)纳税保证: 1.《纳税担保书》1份 2.纳税保证人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复印件1份(单位保证的提供) (二)纳税抵押: 1.《纳税担保书》1份 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1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 4.车辆、船舶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以车辆、船舶抵押的提供) 5.工商部门或公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以设备、其他动产抵押的提供) (三)纳税质押: 1.《纳税担保书》1份 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1份 3.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1份(票证质押的提供) 4.由金融机构签发核押的存款单1份(票证质押的提供) 5.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第三人是自然人的提供)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及派出机构 |
责任部门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及派出机构 |
办公地址 |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场所,查询链接http://www.fj-l-tax.gov.cn/ca/2014011514000012.htm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 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公电话,查询链接http://www.fjqz-l-tax.gov.cn/ar/2015090214000034.htm |
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5.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担保人盖章确认。
二、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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