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29日讯(闽南网记者 尤燕姿 通讯员 林聪海)泉州已承接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在7月10日前向泉州市市住建局告知并向市质安站办理信息登记,否则将不能在泉州开展相关业务。今日,记者从泉州市住建局获悉,为了加强房屋鉴定管理,泉州接下来将执行这五个制度。
据了解,首先要执行从业告知承诺制,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包括泉州本地鉴定机构、外来鉴定机构都应主动、及时告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
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外来鉴定机构,要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事项,不得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鉴定业务。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应经属地,即泉州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地或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核查盖章。
二是落实鉴定合同报备制,鉴定机构在泉州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主动向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查。
三是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委托房屋鉴定的,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村)将房屋鉴定报告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房屋安全档案信息。
四是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制,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借助“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鉴定市场和机构行为。
五是开展鉴定机构抽检制,泉州市住建局总工程师办公室牵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市质安站配合,负责对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开展检查。在房屋安全与建筑施工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期间,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包含鉴定机构资质、质量体系、鉴定合同、现场检测行为和鉴定报告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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