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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2月底 泉州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闽南网 2019-01-18 18:51 http://www.mnw.cn/

  闽南网1月18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李肇兴)即日起至2月28日,泉州市公安局将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开展为期50天的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有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从重处罚。

  中心市区指的是鲤城区、丰泽区和经济开发区全境。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场所指的是,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届时,在上述禁止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将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场所。“尾牙”、除夕、元宵等重点时间段,公安机关将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同时,还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未取得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以及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的追根溯源,对生产、经营、运输各环节查获或者事故暴露出的非法行为,一律进行倒查,全面捣毁非法行为利益链条。

  市民如发现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请拨打110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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