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鲤城区正式印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街道办事处承接住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简称《通知》),赋权街道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有效解决基层物业管理检查中行政执法效率低等问题。
《通知》明确,此次赋予辖区各街道办事处承接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共6项,其中,针对业主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事项共4项,具体为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项,分别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通知》的施行,旨在进一步深化辖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关口前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解决属地街道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只有行政检查和指导权而无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的实际问题。今后,针对日常一些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属地街道可高效、快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避免问题长时间遗留。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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