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交通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经洛阳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柴油货车禁行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一)限行范围
1、主城区:丝路大道以东、三川大道-中州东路-安居路以西、邙岭大道(原310国道)以南、南山大道以北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2、伊滨区:伊滨路以东、掘丁路以西、开元大道以南、南山大道-玄奘路以北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二)限行时间
2020年12月7日至12月31日,每天7时至21时。
(三)限行规定
1、限行时间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最后一位数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
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单日上路行驶;
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双日上路行驶。
2、不受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通信、邮政、工程抢险车和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押运、保险、勘测、事故快速理赔、道路清障、保洁降尘的公有专用车辆;
本市登记注册(备案)有统一外观标识的公交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网约出租车、校车以及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柴油货车禁行措施
(一)禁行范围
1、主城区:连霍高速-宁洛高速-二广高速环线范围的所有道路(不含上述高速公路)。
2、伊滨区:伊滨路以东、掘丁路以西、开元大道以南、南山大道-玄奘路以北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二)禁行时间
2020年12月7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三)禁行规定
1、禁行区域内,原则上禁止柴油货车通行。
2、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必须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同时遵守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规定(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货车除外)。
3、所有过境柴油货车经连霍高速、二广高速、宁洛高速及S317省道(原207国道)道路绕行。
4、汽油货车按照2019年12月31日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洛阳市住房和城建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洛公【2019】15号)执行。
三、倡导绿色出行
1、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循上述规定,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2、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可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3、城市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期间,城市区公交车早晚延时营运并加密班次,早间首发时间统一提前半小时,晚间收车时间统一延迟1小时。
四、严格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查路检,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此前发布的机动车限行措施与本通告相抵触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以本通告为准。
六、2021年1月1日起,仍按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洛阳市住房和城建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洛公【2019】15号)执行。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晓波
全天候限行!洛阳再添一县实施单双号限行,明日开始!
限行新政来了!今日下午,嵩县发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通告,12月7日至12月31日限行区域内实施全天候限行,新能源汽车不受限。
具体内容如下
为有效缓解“十路两桥”民生工程造成的道路交通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经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天候(含公休日)实施限行。
二、限行区域
东至跨湖大桥、老城路段,西至伊河三桥、白云大道南段,北至嵩州北路、行政路、建设西路,南至陆浑大道。
限行范围:
限行范围
三、限行车辆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含本地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3、5、7、9的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4、6、8、0的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外地号牌车辆不在本通告限行范围内。
(三)各类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除了遵守本通告规定外,还应遵守嵩县对货运车辆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
(四)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校车、单位通勤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采供血、医疗废物运转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7、物流车辆及民生运输货车。
四、处罚措施
(一)限行期间,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三)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李韶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