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该案经高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被告人余某无罪”的一审判决。高州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中,除余某的供述和指认笔录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是其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余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和相互印证,该案证据证明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一审宣判后,高州市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余某无罪错误为由,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支持抗诉。二审期间,支持抗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补查证据。
茂名市检察院检察员在二审庭审中指出,原判错误,应予纠正。其主要理由是:经过二审阶段补充侦查后,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余某就是本案的肇事者。案发前,余某所述取车环节得到证人陈某与余某桂的证词印证;案发时,所述肇事环节与案发现场一致;案发后,所述回家后与家人商量投案自首环节得到其家人及邻居的证词印证。
记者了解到,二审庭审中,余某依旧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抗诉书没有异议,承认自己犯交通肇事罪。
但余某的辩护人却提出与其截然相反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持原判。辩护人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不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证明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为查明案情,茂名中院分别于2016年6月、2017年2月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于不久前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