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1800元的货物被物流公司弄丢,物流公司以货主没有保价为由,只愿意按照《邮政法》规定三倍赔偿邮费。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物流公司全额赔偿。
2016年4月,武汉金港穗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网上订购20个万向水龙头,收货后发现对方发货错误,故委托武汉胜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速公司)将货物退给卖家,运费25元,未保价。发货后,卖家一直未收到货,金港穗公司经过查问,胜速公司才承认货物遗失。
金港穗公司找到胜速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胜速公司答复,因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政法》规定按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即只能赔75元。而事实上,金港穗公司丢失的货物总值1800元。金港穗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法庭上,货物丢失后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成了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定,金港穗公司填写并提交给被告胜速公司的货物托运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构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胜速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金港穗公司的货物遗失,依法应赔偿货物损失及运费1825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法官张敏表示,网购物品发生快件丢失或毁损,受害者如何寻求救济?如当事双方能协商解决当然皆大欢喜,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依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快递企业往往会主张适用《邮政法》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欠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金港穗公司未对货物保价,而被告胜速公司提供的货物托运单中,提示了被告胜速公司仅在运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但因为被告胜速公司在履行送件义务时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胜速公司应按照原告金港穗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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