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非人为所致”?
10月10日上午,普陀警方发布相关信息称:“经现场调查,初步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何为“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通俗的说“这一事件系玻璃自身原因脱落砸下,不是有人破坏或推动造成的。”
记者在现场走访也了解到,事发的楼宇为高层住宅楼,居民上下楼都一般都通过电梯,发生事故的公共通道人迹罕至,也没注意到过道玻璃窗是否存在老化脱落的情况。而公共区域的玻璃窗结构为推拉式,用户可以从里侧向外推开窗户,被推开的窗户外即是人来人往的街道。
这样的情况在高层小区普遍存在。记者走访周边一些小区时获悉,多数居民对公共区域设施的安全性能并不知情。“这个应该物业会有人管吧?我平时不走那些地方,也不清楚情况。”一名居民告诉记者。而另一名楼组长则表示:“以前遇台风暴雨的时候我们会联络居民检查关好窗户,但是安不安全我们说了也不算,这个应该有专业部门管。”
一些市民担心,警方调查得出的结论“初步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是否意味着无人对此负责。不过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并不能简单地看待其中的法律关系。
“警方调查是一个必经程序。对于类似事件,警方首先会判断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记者从熟悉公安处警流程的专业人士处了解到,这样的结论仅仅是“客观事实”,而非对事件各方关系得出结论。
“如果警方排除刑案可能,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追究相关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说。
谁该对这起事件负责?
这样一起“非人为”造成的意外事故中,最无辜的是受伤的孩子。可是究竟谁该对此负责?
“一般来说,小区公共空间都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如果相关部门调查证实,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导致玻璃窗老化脱落,那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法律责任。”葛志浩告诉记者,如果一些小区没有物业公司,过道玻璃窗的物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可向全体业主追究侵权责任,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