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近日发布并正式施行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提出了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概念,引发社会热议。
中小学应如何依法管理依法治校?学校对学生安全负责的边界在哪儿?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性教育法规如何“另辟蹊径”?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日前专门召开学校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探讨学校管理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立法需求。
惩戒之名,行教育之实
“在《办法》中,规定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适当惩戒,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社会对‘惩戒’的极大关注,真的是意料之外。”青岛市教育局局长邓云锋说。
在社会热议“惩戒”话题的同时,青岛新闻媒体曾面向家长和中小学生对该条规定的评价做过一次调查,数据显示,该市80%的家长对于“适当惩戒”持认同态度,中小学生中对该条规定的认同比例也达到了70%。
北京十一学校副校长周志英说:“事实上,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违反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已经在实施惩戒行为。”在她看来,《办法》的出台,只不过是将这一实际发生的行为,用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校长沈爱华认为,当前学校存在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惩戒”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教师教育权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申素平认为,之所以“惩戒”的规定引发热议,主要是因为相关规定中“惩戒”概念不明晰。“在上位法如《教育法》《教师法》中,并没有明确学校和教师有惩戒权,但对于体罚是明令禁止的。什么是惩戒,什么是体罚,两者的界限需要厘清。”她建议,如果无法对“惩戒”给出明确定义,可以反向思考,罗列出什么不是惩戒而是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内容,这样也有利于学校或教师在施行时进行考量。
“惩戒的形式多样,是当场惩戒还是延时惩戒都有不同做法。实施惩戒的主体不一定是学校,家长和家委会也可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在法规实施的过程中,惩戒的内容还应细化,公开化和制度化也十分重要,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一步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