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那么,“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之间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这要从职称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说起——
其一,是以1986年《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为标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采取先评审再由单位聘任职务的办法,设定任职条件和任期,所聘职务只在本单位内有效。同时结合当时国家工资制度的改革要求,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共设置了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各系列均按高、中、初三段设置。
其二,是按照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要求,在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1994年原劳动部和原人事部共同制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截至2005年底,原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分类建立实施了3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不同职业特点采取考试准入和进行执业注册管理。这些职业资格大多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急需的职业,分布在医药、法律、工程、安全生产、建筑和质量管理等专业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特点和与国际接轨的一种人才评价制度,是职称制度改革的新内容和新发展。